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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逐年上升依法制裁迫在眉睫

2000-04-2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 叶润霞 通讯员 阿芳)北京市妇联权益部的赵颖华女士对记者讲,家庭暴力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。如何依法制裁家庭暴力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。

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主要是孩子和妇女。媒体曾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:身为教师的母亲,只因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王闯一次未完成作业,便毒打儿子长达八小时,打得儿子肾衰竭。孩子给她磕头,求她住手都不行。就连孩子父亲劝说也不管用。直到最后王闯不哭不闹,头都抬不起来了,孩子的父亲才拉住了疯狂的妻子。北京市妇联权益部的同志讲,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,打老婆的现象也不鲜见,不要以为只有文化程度低的工人、农民才会去打老婆、打孩子,社会各阶层、各行各业中,都有打老婆的,被打的妇女也有一些是机关干部、大学教师。

北京市高法家庭暴力伤害鉴定门诊的体表图采用了一个妇女的身体,暗示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。记者在这里看到一些受害妇女的照片,惨不忍睹。

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,有肉体伤害、精神折磨、性侵害等,这些对妇女的家庭暴力,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,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,有的甚至导致妇女死亡。

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家庭暴力中实施暴力的根源,一是男子处于统治地位,女人处于附属地位。男性的特权地位是由社会、文化、和思想意识上的种种价值观造成的。男权观念的存在,使女性无论在社会还是在家庭中都受到歧视。对有些人来说,丈夫打骂妻子如同家常便饭。二是男方喜新厌旧,视妻子为眼中钉,常常找茬殴打妻子,既想发泄心中的不满,又能迫使妻子因不堪忍受凌辱和痛苦而同意离婚。北京南城一位叫董迎花的妇女,其丈夫为了达到长期与他人通奸的目的,常常对董迎花进行惨无人道的折磨。董迎花为了保全家庭,忍气吞声。而董迎花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,用多种易燃物将董迎花烧成重伤并致残。在妇联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下,其夫被判刑15年。

一些离婚后的妇女,也会受到前夫的打骂。有的妇女找到妇联说,结婚时双方住在一个两居室,离婚后,男方和女方各居一室,但女方常常受到前夫的骚扰,人身安全没有保障。石景山的一位妇女反映,她和前夫合住在一个两居室里,前夫在家里“拉皮条”,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,女方劝阻,被男方用刀背砍伤,给女方和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。张女士也是一个离异的妇女,离婚后,前夫争得孩子的抚养权,不让她看孩子。张女士每次去婆家看孩子,都要受到前夫的痛打,以后她只能到孩子上学的学校去看一眼孩子,每次都带一大包零食,在孩子课间的时候聊两句。

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于蓉介绍说,有一起离婚案,女方通过换亲的方式,嫁给比自己大13岁的男方,本来就没有什么感情,后来生了一个男孩,觉得自己已完成传宗接代的使命,就提出离婚,丈夫为了阻止她离婚,不断地打骂女方,竟然将她的鼻子咬了下来,男方以伤害罪被判刑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孙宇红讲,根据对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,每件离婚案背后都有女方挨打的情况。目前,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,离婚双方年龄在30—35岁阶段的占40%,但女方因不堪挨打提出离婚的,毕竟是少数,更多的女性宁愿忍气吞声,也不愿离婚。

宣武区妇联的王慧认为,闹离婚的父母由于在离婚前把精力放在斗气上,根本顾不上关心、教育子女,父母的争吵、反目、离异,使子女对人缺乏感情,对学习不感兴趣,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与残缺不全的家庭有直接的关系。

北京市妇联权益部的赵淑华女士讲,有一句老话是“宁拆三座庙,不破一桩婚”,随着社会的发展,离婚也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,在家庭暴力中受迫害的女方,如果不能再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,离婚不是一件坏事。

家庭是社会的细胞,没有一个个家庭的稳定,就没有全社会的稳定。减少以至消除家庭暴力,要靠提高人的素质,妇女尤其要自强自立,要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。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,同样的暴力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可能会处罚力度很严,发生在家庭之中往往无人干预,甚至受害者投告无门。一些执法单位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上有误区,实际上轻微伤可由公安机关拘留,轻伤可以定罪,即使虐待也可以通过调查认定。

编后话 3月31日通过实施的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》成为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。在“家庭暴力”一词尚未被写入我国任何一部国家法典的时候,湖南省的《决议》对如何依法制裁家庭暴力将起到十分有益的探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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